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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通訊員陳立烽 10月15日,福建省上杭縣法院對廣受社會關註的上杭縣水利局原副局長肖某涉嫌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75000元。
  2011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肖某在擔任上杭縣水利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葉某、傅某、謝某等人送的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79.5萬元,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招標等方面謀取利益。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肖某在代表上杭縣水利局和某技術開發公司簽訂合同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構他人幫助收集基礎資料的手段騙取41500元的公共財產並占為己有。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與黃某、溫某等人商議通過虛增上杭縣某水廠平基工程量套取公款發放補貼。後在工程承接中,被告人肖某與黃某、溫某等人通過虛增5%石方比例的方式套取工程款人民幣11726.2元,該款由被告人肖某與黃某、溫某、陳某用於私分及其他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依法應數罪並罰。  (原標題:福建上杭縣水利局原副局長貪污受賄 一審被判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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